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坚定不移地听从党中央号召,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繁荣发展文化艺术事业,经由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红旗飘飘丰碑颂书画院(简称:红旗飘飘书画院)。
红旗飘飘书画院是一家致力于书法、绘画、创作、研发、传承与弘扬红色高层文化艺术的书画院,为了规范红旗飘飘书画院的管理,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本院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章 活动经费和财务管理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红旗飘飘丰碑颂书画院,简称:红旗飘飘书画院(以下称为“本院”)。
第二条:性质: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本院是以忠诚于党和人民政府,由乐于继承和创新发展传统文化艺术的各界绘画、书法人士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构发起的盈利性文化艺术团体。
第三条:宗旨:按照党中央“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的指示,围绕“讴歌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伟大祖国好,改革开放好”的时代主旋律,歌颂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执行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座谈会上以及其它场合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以重大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构建艺术科学创新体系, 坚持艺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通过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红旗飘飘丰碑颂》书画作品集及巡展活动专集等,研讨红色文化、红色精神和红色图书。弘扬老一辈革命家的伟大精神和光荣传统,激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奋斗的信念和力量。团结、组织全国各民族书画艺术人物,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及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服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目的:传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服务于党和国家发展建设,引导并满足人民群众信仰中国共产党的需求,组织全国德艺双馨的高层书法与书画工作者、爱好者、收藏家、爱心人士及慈善家个人或团体,运用书法与绘画的力量,开设北京总院与各省市县分院或创作基地,逐步构建国际友好国家或地区的分支机构,从而在国内外逐步开展一系列学习交流活动,如培训、笔会、竞赛、展销、汇编著作、教材、出国等。
第五条:责任
1、本院号召并支持所有新老书法绘画会员拒绝糟粕、低级趣味及一切不良或腐败行为,积极投身到正能量红色文化挖掘、传承与艺术创作工作中来。
2、支持有能力和条件成熟的个人或团体,以总院统一领导管理模式,经洽谈考察合格,授权独立或合作运营的形式开办红旗飘飘书画院分院、红旗飘飘书画院工作室、红旗飘飘书画院创作基地等,全面组织领导并统筹管理海内外分支单位或成员。
第六条:本院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管理。
第二章 红旗飘飘书画院活动
第八条:本院的主要任务
1、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红旗飘飘丰碑颂全国优秀书画集》大型图书汇聚全国优秀书法绘画工作者及代表作品。
2、为红旗飘飘书画院与盛世金桥共同组办的一系列国家级书法绘画团赴多国政府的文化交流筛选代表国家的合适人选及代表国家之优秀作品。
3、自纪念中国共产党建党94周年起,沿着西柏坡红色革命圣地,逐步在全国各省市县组建分院、工作室、创作基地,条件成熟一家开设一家,一定要把红旗插遍全中国,走向全世界。
4、本院秉承不拘一格选拔录用爱党爱国爱人民的真正的富有特色和价值的德才兼备的民间草根艺人及佳作,经考察合格录取后将于官网上公示,同时可设伯乐奖,成功一例,亦可奖励一例。
5、开展为党和国家、为老百姓、为绘画书法工作者真抓实干的一系列工作和活动。比如组织专业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书画展销拍卖活动、公益慈善活动、高端艺术创作竞赛颁奖活动、绘画书法交流学习培训与咨询服务等。
6、经验分享与红色文化研讨创作高峰论坛会议等。
7、为会员个人或单位代理法律维权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权责
第九条 本院组织机构设置为:院委会、理事会、秘书处、顾问委员会、院士委员会、艺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作品润格中心、分院委员会、艺术研发基地、艺术培训与创作基地、单位会员部、个人会员部等。
第十条 组织设名誉院长、名誉副院长、院长、执行院长、纪检书记、纪检副书记、艺术评审委员会、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理事、院士评审员、书画研究员、会员、爱心大使、文化传播大使、法律顾问、企业家联盟组织等。
第十一条 院委会是本院最高决策机关,由院长、正副名誉院长、执行院长、正副纪检书记、常务副院长、副院长、正副秘书长组成。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院的议事机关,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组成。
第十三条 顾问委员会是本院的顾问智囊机构,由高层领导、文化艺术协会、院校、研究机构、著名文化艺术与实力派企事业单位有识之士组成。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是本院的专业领域内的建议指导机构,由政治与政策研究领域、文化艺术领域、文化传媒领域等相关专家学者组成。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常务副理事长若干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常务副理事若干人,理事由理事长或相关机构推荐。
第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每届任职三年,可连选连任,届中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增补或减免理事会成员。
第十七条 院委会的权责:
1、批准增补和减免本院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的议案。
2、制定修改本院章程、规章、制度。
3、审议批准本院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本院的财务预决算。
5、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6、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规划。
7、决定本院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权责
1、推荐本院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人选,报院委会批准。
2、罢免本院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人选,报院委会批准。
3、制定理事会内部管理制度。
4、领导开展理事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5、向院委会提交工作建议和意见。
6、向院委会提交工作报告。
7、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提出建议和意见。
8、决定理事会内部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如遇需要理事会决定的会议,经理事长同意,可临时召开理事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理事如不能参加理事会议,应提前向理事长请假并征得理事长同意。在对事项进行表决时,须经出席理事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同意,才能形成理事会决议。
第二十一条 本院各省市县分院、创作基地或工作室等基地及单位会员作为本院的联络点,其设置由本院院委会研究后批准。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调动、配备,由院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少数分院院长可以由政治上符合条件、艺术上喜好书画、业务上懂管理、社会影响力及资金上有实力的企事业领导人担任。本院所有分院、创作基地、工作室等及会员单位,须遵循本章程,结合各地特点开展日常工作,开展重要工作须经申请审批得到同意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 下设分院、创作基地、工作室及会员的具体管理由院委会另行制定约章。
第四章 活动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院主要经费来源
1、院长法人定期与不定期投资。
2、自收自支和社会团体及接受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与赞助。
3、分院、创作基地、工作室的管理经费或会员会费。
4、各地政府文化宣传资助。
5、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如合作展销拍卖书法绘画作品、开奖竞赛、评优评奖、院刊、培训、出书、宣传等。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院的分院、创作基地、工作室管理经费原则上用于会议活动经费、工作计划有关的专项工作和各工作组相关工作的启动经费、技术或市场考察以及日常管理等有关开支。
第二十五条 相关活动经费预决算由秘书处编制、院委会审议批准,经费的使用由财务处负责财务核算,秘书长负责日常经费管理,院委会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费用交纳以及赞助和活动经费使用情况,要在年度工作报告中由秘书长向院委会大会报告,秘书处每半年向各理事、会员通报一次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 对本院章程的修改须经院委会表决通过报各理事、分院、创作基地、工作室及会员。
第二十八条 本院修改后的章程,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本院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终止。
第三十条 本院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之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院经主要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院委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属于本院院委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2015年7月8日起实施。
红旗飘飘书画院将秉承“圆梦”,坚守“国道”,弘扬“红色传承”为目标。以研究探讨书画理论、技法,加强中国艺术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为己任。以推动世界各民族书画艺术界的繁荣与进步,广泛开拓海内外艺术市场,发掘艺术家之潜能,充分发扬艺术创作,尊重创作推介艺术新秀和会员进行联络、服务、业务培训为职责。必将团结到更多国内国际德艺双馨的书画艺术工作者,为中华民族文化艺术的繁荣发展和复兴,为全国全世界人民的幸福生活与社会进步和谐努力做出贡献。